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场地使用规章制度

河北传媒学院关于教学场地、设备、服装实行有偿服务和租赁的规定

2018-09-10 10:16:00   浏览量:

      第一条  为充分发挥现有场地、仪器设备和服装的作用,进一步提高场地、仪器设备和服装的利用率,提高学院资金的使用效益。在保证教学任务的情况下,实行有偿服务和对外租赁。结合学院目前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      第二条  本规定中的场地主要是指:剧场、模拟演播厅、学术报告厅、多媒体教室等;仪器设备主要指:单台价值比较高,更新换代快的仪器设备(如:笔记本电脑、数码摄像机、数码照像机、投影机、对讲机);服装是指演出用的各种服装、配饰、鞋帽等。
      第三条  校内外个人租用、借用的需有本院人员为担保人。
      第四条  校外单位租用、借用场地、仪器设备和服装的,须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,并签订租用、借用协议。凭出借方(实验室管理中心)出具交款通知书,如数向财务处交款。校内有偿借用,由实验室管理中心开具收款收据,凭收款收据和借用单到设备室借取。每月15日将款交财务处。
      第五条  场地、仪器设备和服装的有偿借用和租赁收费标准按河北传媒学院场地、仪器设备和服装有偿借用和租赁费的标准执行。仪器设备原则上只对本院师生借用,外单位租用需院领导批准,费用按本院师生费用的2倍收取。
      第六条  借取设备时,借取人应当面对仪器设备的外观和基本性能及配件认真检查、核实,归还时借用人要当面接受设备管理员的检查验收。
      第七条  租用、借用的仪器设备、服装必须按期归还,到期不还且没办理续租、续借手续的,应交纳滞还金。滞还金为电子设备租用、借用金的2倍。
      第八条  租用、借用金和滞还金入学院财务账,主要用于电子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换代。
      第九条  租出、借出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(无法追回的按丢失论)由租用、借用方予以赔偿。对民用性较强的电子设备及器材按原价赔偿(如摄像机、照相机、笔记本电脑、对讲机等),对其它类电子设备按使用年限进行折价赔偿。
      第十条  租赁方在租用剧场、学术报告厅等场地必须遵守场地安全和防火规定,对违范规定的出租方有权终止使用,因此造成的损失承租方承担。
      第十一条 校外个人租用、借用的应按原价赔偿,如租用、借用人逃避经济责任,由经济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      第十二条 借租的时间原则上为每天下午17-21点以及周六、日等节假日以保证教学使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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